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30

 


为加强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专业委员会的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设立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协会依据《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章程》设立的承担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须承认《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须挂靠在可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专业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条  筹备设立专业委员会,须经协会同意,由召集人(或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至少1名协会副理事长和至少5名非同一单位的理事附议,方能提出申请。

(二)由召集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

(三)协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材料报协会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经理事长会议讨论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在原召集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5-11人),由筹备组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包括候选人所在地区、单位分配一览表,候选人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于集中),提交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正式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向负责协会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协会正式行文颁发证书。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新申请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随着学科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但建立专业委员会的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又与其他已有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国的专业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专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学术骨干力量;

(三)能够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需说明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基本情况,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范围和内容等;

(二)协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和理事附议;

(三)召集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所在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挂靠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意专业委员会挂靠的文件、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批准设立:

(一)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与协会已有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三)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四)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范围超越协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二)审议并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四)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五)制定修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协会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届期与协会届期同步,专业委员会主任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可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指定,或由协会秘书处人员兼职。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做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三)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四)完成协会秘书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协会秘书处呈报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经协会理事长会议批准后,方可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专业委员会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30天内,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协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积极组织学术交流、培训,开展相关研究、咨询,承担协会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工作;

(三)按照协会规定,每年年初呈报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呈报年度工作总结,提交协会理事长会议讨论;

(四)协助协会进行会员拓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专业委员会会员的会籍由协会统一管理,凡申请加入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均须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协会审核批准后,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才可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会员。

专业委员会会员会费属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收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设印章、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统一使用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印章,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如因特殊需要印章、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需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上报理事长会议批准后,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得私自印制。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专业委员会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一年内不开展活动,或未能完成协会委托任务的;

(三)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时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专业委员会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协会决定注销其专业委员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协会理事长会议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专业委员会的《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登记证书》、印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章程》相符合;如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章程》有所修改时,本管理办法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3年3月30日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项,由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

201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