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成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2-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协会开展活动、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协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协会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一) 随着学科的发展,某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但建立专业委员会的学科领域及工
作任务又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二) 已形成覆盖全国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学会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
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学术骨干力量。

(三)  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五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一)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协会副理事长提议,至少5名非同一单位的理事附议后,指定召集人。召集人提交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报告需说明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本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报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秘书处。

(二)  协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材料报协会理事长会议审批。

(三)  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在原召集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5-11人),由筹备组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和委员候选人(候选人所在地区、
单位分配一览表,委员候选人所分布地区和单位不宜过于集中)。

(四)  正式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正式行文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专业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申请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登记办理:

(一)在协会内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与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协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范围超越协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

第十条  协会办理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协会决定注销其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二条  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协会承担。

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协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协会在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末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设立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