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农业金融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18

导读: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和政策性农业金融(农村土地银行)互为犄角,来抵御农业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再加上国家财政资金对农村的投入,这三方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政策措施,缺一不可。


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一般都会对农业实施保护性政策,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核心的农业政策措施如下:一是实施农业补贴政策,就是粮食补贴。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通过国家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提供了大量甚至是巨额的补贴给农民,支持力度很强,以求农民的收入能够达到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或者略低一些。二是成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民实施优惠的金融支持,特别是成立土地银行,以经营土地业务来支持农业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相应的优惠的农业保险体系,特别是巨灾保险,对遭受各类自然灾害的农民给予补贴。农业保险的做法一种是政府出面直接为农业提供保险,还有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和政策性农业金融(农村土地银行)互为犄角,来抵御农业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二者基本覆盖了对农业和农民的金融支持,再加上国家财政资金对农村的投入,这三方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政策措施,缺一不可。


国外的土地银行一般是指主要经营土地存贷及与土地有关的长期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土地大辞典》将“土地银行”定义为一种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信用机构,业务主要是发行土地债券或出售土地抵押债券、并负还本付息的责任。发达国家的这些做法,正在成为世界农业的主流模式。而成立政策性银行对农民发放优惠贷款,是非常重要的支撑,特别是成立土地银行,为我国的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这些年来,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加大农业支持力度(包括免除农业税),使农民能够增加收入。但是,农民的收入要想达到城市居民的最低水平,靠农民的种粮收入,加上对农业的补贴是不可能实现的。


发达国家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无不是和国家金融对农业大力支持有关。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以成立土地银行的模式,以土地存贷的经营方式,为发展农业服务。从德国、美国、南非开展的业务来看,土地银行对农地的流转、农业生产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解决了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中长期资金的来源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得到迅速的发展,对农村的金融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开展农业信贷业务有商业银行性质的农业银行,有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有传统的农村信用社,还有近几年来成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小额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金融业对农业的支持,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农业银行定位是商业银行,从事的是商业贷款,在乡一级的机构基本上已经撤销,从事的基本上是城市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和其他商业银行没什么大的区别。二是政策性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业务是支持国有粮库的粮棉油收购贷款, 对于其他属于政策性支持范围内的农业贷款业务,不是很多,对农业提供的政策性贷款有限,业务很难服务于乡镇和村级层次,不能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特别是近几年来,农业发展银行也开始从事一些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三是传统的农村信用社,在乡村设有机构和人员,办理对农业和农民的贷款。但是信用社的经营方向和目标也是商业银行的性质,多年来由于体制、管理上多方面的原因,遗留很多问题,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对农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还高很多。农民贷款难、利率高,是普遍的现象。四是近几年来成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小额担保公司,对农民的服务意识不强,贷款利率高,抗风险能力低,故常常附加苛刻的担保抵押等条件。


多年来,我国有关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支持,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利率高的问题。而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到了关键时刻,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高昂等。在新形势下如何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加强对 “三农”金融支持,从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实践都证明,中国不缺商业性质的银行,缺的是政策性银行。


本文刊于《中国投资》2021年3月号

作者:肖金成 卢秉忠